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录
  • QQ:2458797171

    在线时间:8:30-20:30

    客服电话

    13105665566

    电子邮件

    2458797171@qq.com
  • 环保学社APP

    用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推荐阅读
25hb.com [小版主]
未知星球 | 未知职业
  • 关注0
  • 粉丝8
  • 帖子4453
精选帖子

[产业资讯] 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造假保持“零容忍”

[复制链接]
25hb.com 发表于 2024-12-31 15: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12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封面新闻记者:刚刚赵局长多次提到了弄虚作假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今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多批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的典型案例,当前监测数据造假的手段有哪些新的变化和特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如何加强对数据造假的执法监管水平?谢谢。

  赵群英:谢谢您的提问。

  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工作,始终把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对监测数据造假,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总体上看,生态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两大类。其中,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总体客观准确、独立权威、真实可信,与老百姓的感受保持一致。污染源监测方面,问题主要出现在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现象较为突出。自2022年10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专项整治,共查处1968家弄虚作假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移送刑事案件167起,公开曝光62个典型案例,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今年10月我部公开通报的山西方创公司、西安科纳公司两起刑事案件就是发生在第三方机构监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问题,造假手段和方式非常典型,可以概括为“不到现场、到了不采、采了不测、测了篡改”。

  一是不到现场,坐在办公室就系统造假,并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二是到了不采,检测人员到现场后进行“表演式”采样,假采样或者少采样,到实验室内伪造数据。

  三是采了不测,主要表现为故意更换、遗弃监测样品,出具与所采样品无关的监测数据和报告。

  四是测了篡改,主要是在分析测试或编写报告环节篡改数据。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造假问题,我们将从“部门联动、科技赋能、法治保障”三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着力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研究联合开展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南。连续多年联合最高检、公安部以及最高法,举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联合研究制定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指引,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打通“两法”衔接的“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

  二是强化技防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进行穿透式监管。同时,推动建立针对环境监测活动“人、机、料、法、环、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应用视频监控、北斗定位、数据和参数直联直采等技术,强化技术防控,实现“现场可视、设备可溯、监测可控、样品轨迹可追”。发挥技术优势,破解打假难题,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是加大立法供给。目前,我部正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定工作。条例将以打击监测数据造假为重点,推动赋予生态环境部门打假处罚权限,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数据质量主体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右上角“高级模式”进入更多文字、附件、图片等编辑模式;
发帖前请在网页顶端搜索网站内容,已有内容请勿重复发布;
请按版规要求发布帖子,禁止回复表情、数字等无意义内容;
请按网站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资料,建议将资料压缩后上传;
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黄赌毒诈”等违法信息!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侵权申诉 | 帮助中心 | 浙ICP备13003616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884号 网站统计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的立场;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及言论,若有版权异议请联系网站管理员。

Copyright © 2010- 爱我环保学社(http://www.25hb.com)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