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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e27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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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普] (广西20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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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e27 发表于 2015-12-1 17: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广西北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桂环发〔2015〕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 行)》(环发〔2009〕150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 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据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建 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按Ⅰ、Ⅱ、Ⅲ、Ⅳ四类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
二、自治区、设区市和县(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
三、项目建设期、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桂环发〔2010〕106 号)组织实施。
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 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0 号)。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 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 查结论负责。
五、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及权限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及权限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竣工验收登记卡。
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后,由
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厅窗口 提交验收申 请。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 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即 一次性告知申请办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应提交的验收材 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 测(调查)报告(表)》全本、公示版本及删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和删除依据理由说明。上述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式 2 份。 由辖区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验收现场检查的项目,还需提交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初步验收意见。
(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应提交的验收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全本、公示版本及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和删除依据理由说明。上述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各一式 2 份。
七、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Ⅰ、Ⅱ类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 的Ⅲ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设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 委托组织不涉及跨设区市的Ⅲ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 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厅。Ⅳ类建设 项目(即填写验收登记卡的项目)免于现场检查。
八、现场检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单位应包括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等;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职责提交试生产期间环 境保护现场监督情况报告或记录,并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负 责完成项目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九、对Ⅰ、Ⅱ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厅可根据需要,组织 专家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进行审查,也可邀请专家作为验 收组成员参加验收现场检查。
十、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 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结合验收监测(调查)结果形成 验收意见。
十一、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审 查信息予以公开。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 意见。
十二、环境保护厅验收审查程序:
(一)Ⅰ类项目由经办的业务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本 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由经办的业务处起草验收批复并呈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二)Ⅱ、Ⅲ类项目由经办的业务处审查后起草验收批复 并交相关处室会签,呈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三)Ⅳ类项目由经办的业务处审查后直接在环境保护验 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呈分管领导签发;
(四)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 民生活环境质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依据环 境保护厅“三大一重”制度提交厅办公会或厅务会审定。
十三、环境保护厅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以及公示期间公 众所反映问题经查实后的事实,在承诺期限内对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表)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十四、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厅下达不予验 收通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时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 厅提交验 收申请。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厅依法 予以查处。
十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 请表或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六、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审批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存在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设区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 定》(桂环字〔2006〕94 号)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分类管理目录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以 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以 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适用以 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适用以 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验收通知.pdf ( 大小421.54 KB, 下载0次, 金币 -2 )

精彩评论1

 楼主| joye27 发表于 2015-12-1 17: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广西北海
有广西的单位周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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