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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wf [管理员]
浙江省杭州市 |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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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浙江省农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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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wf 发表于 2011-5-28 21: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LAN
为规范我省农药产业有序发展,加强农药行业环境保护工作,防范环境风险,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调整结构、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二)《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三)《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五)《农药核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八)《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九)《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
(十一)《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十二)《省经贸委关于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
二、产业布局
(一)以省政府批准的环杭州湾、温台沿海产业带为重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凡确定为化工产业重点发展的区域,应当编制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对产业布局进行评价并给出环境可行性结论,规划环评需得到省环保厅认可。
(二)严格控制农药企业数量,从严控制新建农药项目。新建农药项目原则上仅限于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以及水基化等新剂型的农药制剂。新建、改扩建、搬迁等农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布点建设。位于环境敏感区或存在污染纠纷且难以根本解决的现有农药生产企业应限期搬迁,各类农药企业原则上应进入专业化的、经省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环评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聚区,光气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原料立足于园区内自给,并配套建设专业危险废物处置装置、污水处理装置和集中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实现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三)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新建、搬迁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划,新建农药原药生产企业与居民区应保持适当的环保控制距离,新建农药原药及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环保控制距离不小于800米。
(四)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减排要求的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扩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农药生产企业。
三、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农药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农药生产企业和集团。严格控制新建产品单一的小型制剂企业和原药企业。
(二)鼓励农药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新建、改扩建和搬迁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研发的设施和能力。
(三)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鼓励新建和改扩建农药企业开展各类认证,使之技术装备水平达到GMP、ISO14000、OHSAS 1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四)提倡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提高产品得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五)设备之间输送介质,提倡采用气相平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提倡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应采用机械泵输送物料,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如物料特性和工艺无法替代时,须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
(六)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以剧毒物料为生产介质的设备和母液、污水收集槽,不得使用敞口设备,确因排渣、清渣需要的,该设备应设密闭排渣装置。使用剧毒物品投料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对地面冲洗水及污水应作独立收集,专项处理。
(七)原则上不得采用真空抽滤设备和敞口的固液分离装置,确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敞口装置的,必须对装置区域独立隔离,并设独立的尾气收集处理系统。
(八)原则上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有机化工危险品。若生产过程无法避免时,对输送管道应作可靠的防静电措施。除物料装卸场所临时使用外,正常生产流程中的物料输送应使用刚性管道,不应使用柔性塑料管。
(九)含有有机气体的物料烘干要淘汰老式热风循环烘干设备,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用专管引出,并经冷凝回收、预处理后,方可进入废气集中处理系统。
(十)积极寻找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高挥发性原辅材料,不得在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车间采用轴流风机通风,必须采用可靠的尾气集中收集与处理系统。现有采用轴流风机通风的农药企业,应尽快完成改造。
(十一)厂区应设置集中储罐区,储罐区必须进行防雨、防晒和地面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液体化学品尽量采用浮顶储罐贮存或氮封,易挥发化学品须采用带呼吸阀的储罐或采用夹套冷却保温储存,液体化学品装卸必须采用装有平衡管且封闭的装卸系统,储罐呼吸气原则上应进行收集处理,确有必要采用桶装原料,须用正压方式输送。
(十二)鼓励上下游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生物农药。
四、污染防治
(一)发展农药产业的化工专业园区或工业区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条件,应有处置农药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足够能力,企业生产废水应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外排。
(二)提倡“三废”预处理与统一治理相结合。农药企业必须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治,必须配套合适的农药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必须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磷酸盐、高盐份、高浓度难降解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焚烧方式处理。鼓励含盐废水浓缩采用膜工艺技术。
(三)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设,不得埋入地下。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地下水。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
(四)生产区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储运、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污染区域的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应设置检查井和在线监控。现有企业应尽快按此要求完成改造。
(五)各产品排污系数要低于各类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相关要求,并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
(六)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机污染物废气,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优先采用先进、密闭型设备和采用气相平衡管,或采用其他可靠的集气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不同剂型、种类产品应分区布置车间,高效杀虫剂、除草剂的精烘包及粉剂生产车间应按照洁净化车间要求进行统一排风设计。
(七)高度重视农药生产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采取分类、适用技术处理各类废气污染物。酸/碱性废气可采用水吸收、碱/酸吸收;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并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特别要关注对恶臭污染物的除臭处置,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含除草剂原药的废气必须采用高效过滤或多级水膜除尘处理;制剂车间的有机溶剂废气必须采用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确保排气筒与厂界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原则上应由园区集中处置或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废弃包装物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禁止含农药母液配置制剂产品,建立完善的副产品、“三废”等监控档案台帐,包括销售记录、去向等相关资料。
五、环境风险防范
(一)原料与产品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运输与储存环节的环境风险比选。
(二)必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宜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其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
(三)农药企业所在的园区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必须具备风险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并满足化工类事故处理和救援的需要。园区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和区域缓冲能力。
(四)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五)农药企业搬迁后原厂区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新建农药项目在动工建设前应调查厂区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环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分级审批。
(二)新建、改扩建农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建设须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生产需报环保部门同意,中试和生产工艺的优化调整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
(三)废水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规定的致癌物质、致突变性物质、生殖毒性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的排放,并进行定期监测。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迁建农药建设项目和现有农药生产企业的整治,农药产业包括以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农药和中间体,发酵、提取的农药和中间体产品,以及农药制剂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精彩评论5

娜娜世界 发表于 2013-8-9 16: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广东广州
社区确实不错,感谢楼主
吕才卷 发表于 2014-3-23 04: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
看贴回复是好习惯
dsvbb 发表于 2014-5-31 19: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
好帖子,谢楼主
ymwatcher 发表于 2015-6-5 18: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四川成都
谢谢楼主分享的好资料,加油。。。
漂亮蓝影 发表于 2015-12-26 23: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
不错的东西  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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