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录
  •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30-20:30

    客服电话

    13105665566

    电子邮件

    2458797171@qq.com
  • 环保学社APP

    用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推荐阅读
eggtyw [工程师]
未知星球 | 未知职业
  • 关注0
  • 粉丝2
  • 帖子38
精选帖子

[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复制链接]
eggtyw 发表于 2012-12-21 13: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意见》指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对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给与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如何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
  
    针对《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近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如何具体运用。
  
    《通知》指出,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意见》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在案件的移送程序及证据材料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对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在案件移送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手段,切实做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工作。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精彩评论4

wumeizx 发表于 2013-2-21 15: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新西兰
#无语  
68mn096H 发表于 2013-8-6 16: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澳大利亚
好啊,,不错、、、、  
373416331 发表于 2014-2-8 09: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新西兰
看或者不看,贴子就在这里,不急不忙  
liujjun 发表于 2014-12-1 03: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
帮你顶,人还是厚道点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右上角“高级模式”进入更多文字、附件、图片等编辑模式;
发帖前请在网页顶端搜索网站内容,已有内容请勿重复发布;
请按版规要求发布帖子,禁止回复表情、数字等无意义内容;
请按网站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资料,建议将资料压缩后上传;
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黄赌毒诈”等违法信息!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侵权申诉 | 帮助中心 | 浙ICP备13003616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884号 网站统计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的立场;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及言论,若有版权异议请联系网站管理员。

Copyright © 2010- 爱我环保学社(http://www.25hb.com)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