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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douzhiku [副高工]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未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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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置] 依法处置医疗废物——与检察人员7问7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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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douzhiku 发表于 2020-4-22 15: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河北石家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全国各地医护人员奋战在防控一线、全力救治新冠肺炎病人的同时,如果对疫情防控当中产生的大量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疾病传播。即便是在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置也极易造成疾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对于不法分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司法实践中要高度注意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及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就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及罪名适用问题,专访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连朋、辛蟠泽,由他们结合办案实际为大家进行简要梳理。

  问: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可以分为哪几个类型?

  答:在具体办案中,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涉嫌犯罪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妨害传染病防治类,污染环境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类,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

  问: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类犯罪都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刑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消毒处理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从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宜按该罪处理。

  问:这类犯罪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重点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要优先考虑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本罪属具体危险犯,这里的“严重传播危险”属于具体危险,应当严格限制解释,而不能随意扩大为抽象危险,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则该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三是本项所称之“拒绝”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任何消毒处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虽进行“消毒”处理,但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未达到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毒标准的情形。

  问:对于涉嫌污染环境类犯罪有哪些具体表现,以及如何认定?

  答:这一类型犯罪主要表现为随意倾倒、填埋医疗废物、焚烧医疗废物和将注射器、塑料输液瓶、输液袋等塑料粉碎造粒出售牟利。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危险废物”规定为“有毒物质”。即医疗废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的“有毒物质”。因此在主观故意方面,不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非法处置的系有毒物质,只需要认识到其非法处置的系医疗废物即可。客观方面,由于《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构成污染环境罪只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的出现。依据2016年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可能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的一系列行为和已然严重污染了环境以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一系列结果。

  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那对于这一类型的犯罪又该如何认定呢?

  答:在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中,“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危险废物不等同于危险物质。医疗废物虽然属于危险废物,但是是否属于危险物质,则需要根据相关文件对其毒害性、放射性或者是否属于传染病病原体以及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性相当的属性进行判断。通常实践中,行为人可能会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通过对比两罪的最低法定刑,污染环境罪为三年以下,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的罪数原则,宜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此外,在认定本罪时,也应注意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分。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

  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主要表现为对于将大量病人使用过的输液器、塑料便盆等医疗废物卖给塑料加工厂生产生活日用品,并进入市场销售;或者将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私下卖给个体商贩,重新加工包装后卖给一些个体诊所再次使用。

  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是如何定性的?

  答: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数额犯,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为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法规范意义中危险是现实、直接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均无数额、金额等客观要件的要求,所以实践中要注意紧扣医用器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结合产品结构、性能、用途,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可能性收集相关证据。

  此外,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危险,一般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方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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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ye 发表于 2024-2-8 04: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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