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技术参数
详情请联系:西安聚能仪器有限公司 贾维浩15891421187 18789429991 锅炉型式:煤粉煤气掺烧锅炉
锅炉设计吨位: 410t/h
脱硫入口设计烟气量: 850000m3/h
脱硫入口设计烟气温度: 130-180 ℃
脱硫出口设计烟气量: 606070m3/h
脱硫出口设计烟气温度: 50 ℃
二、设备规范
2.1监测项目:吸收塔入口烟气流量、压力、SO2、NOX、O2、烟尘,出口烟气设流量、压力、SO2、NOX、O2、烟尘(颗粒物)。测得的信号通过硬接线或RS485通讯方式进入DCS进行监视、计算及控制,并且数据能以通讯方式传输至电厂环境监测站。 要求能实现远程传输、在线监测功能。
2.2设备规范
2.2.1系统名称: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2.2.2采样位置:脱硫系统进口、出口烟道
2.2.3工作环境:室外
(1)烟道
烟道型式:碳钢结构/碳钢+玻璃鳞片防腐
(2)煤质和环境空气污染物设计排放浓度
脱硫入口烟气SO2设计浓度:4000 mg/Nm3
要求脱硫出口SO2排放浓度:≤100 mg/Nm3
2.2.4环境温度:-15~+45℃
2.2.5烟气温度:小于250℃
2.2.6安装方式:在线安装
2.2.7供电电源:220VAC
(1)烟尘浓度分析仪 测量范围:0~1000mg/Nm3(可调)
零点漂移,全副漂移(24h):±2%F.S./24h
响应时间:≤ 10s
线性度:±0.5%
输出信号:4~20mA
(2)SO2分析仪
测量范围: 0~300/0~3000ppm
检测下限:10mg/m3
零点漂移:≤±1%FS/周
全幅漂移:≤±2%FS/周
响应时间:≤180sec
线性度:±1%
输出信号:4~20mA
(3)NOX分析仪
测量范围: 0~200/0~2000ppm
检测下限:10mg/m3
零点漂移:≤±1%FS/周
全幅漂移:≤±2%FS/周
响应时间:≤180sec
线性度:±1%
输出信号:4~20mA
(4)烟气压力测量
测量范围:-2~+2Kpa 精密度:≤±3% 输出信号:4~20mA
(5)烟气流量测量
测量范围:0~40m/s 精密度:≤±2% 输出信号:4~20 mA
(6)含氧量测量
测量范围:0-25% 精确度:0.1 输出信号:4~20 mA
2.3系统技术指标
系统灵敏度<1% 零点漂移<1%/周; 跨漂≤±1%/周;
系统误差:<±5%;系统数据采集率:>95%。
2.4 报警
2.5 反吹空气系统
当CEMS系统部件如探头或发射/接收单元与烟气接触时,供方提供反吹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供方提供的CEMS系统具有自动清扫功能,定期自动清除探头、发射/接收单元和管路中的积灰。反吹气源由需方提供。 三. CEM系统要求
3.1 系统在至少90天运行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和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3.2 CEMS系统应提供95%以上的数据可利用率。CEMS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扣除CEMS系统任何部件不能投运的时间。
3.3 CEMS系统中分析仪器具有自我诊断功能。
3.4 CESM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应具有数据存储、处理、识别无效数据等功能。CEMS能够控制采样和分析仪器的日常运行,包括:自动校正循环,自动反吹采样系统过滤器和探头,提供认证测试和检查所需资料,全部打印出测量的排放物成份及浓度数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的要求。
3.5 CEMS系统性能满足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联网监测要求。
四、供货范围
4.1系统配置如下
TR-9300(单套CEMS)配置设备清单表(共两套)
4.2备品备件一览表(一年)
| | | | | | | 1
| 空气过滤器
|
|
| 个
|
|
| 2
| 一次过滤器芯(探头用)
|
|
| 个
|
|
| 3
| O型环
|
|
| 个
|
|
| 4
| 二次过滤器滤芯
|
|
| 包
|
| | 5
| 二次过滤器滤芯
|
|
| 包
|
| | 6
| 驱雾器
|
|
| 个
|
| | 7
| 泵隔膜组
|
|
| 套
|
| | 8
| 硅胶
|
|
| 瓶
|
|
| 9
| 保护过滤器(O2)
|
|
| 个
|
|
| 10
| 涤气器
|
|
| 个
|
|
| 11
| 空气过滤器芯
|
|
| 个
|
|
|
4.3双方职责分工明细表
4.3.1设备安装调试分工
项 目
| | 供方
| 需方
|
采样系统
| 烟囱开孔
|
| √
| 探头
| √
|
| 探头安装
| √
|
| 采样线
| √
|
| 采样线安装
| √
|
| 桥架
|
| √
| 桥架安装
|
| √
| 电缆
| √
|
| 设备
| √
|
| 分析仪器
| 设备安装
| √
|
| 硬件
| √
|
| 数据采集
| 软件
| √
|
| 接口
| √
| √
| 仪器室及平台
| 电气
|
| √
| 气源(5-8KG/M3)
|
| √
| 地基
|
| √
| 安装
|
| √
| 维护
|
| √
| 系统调试
| √
|
| 4.3.2包装运输
供方负责CEMS系统的包装和运输,若因包装和运输过程发生CEMS系统仪器设备的损毁,由供方负完全责任。
4.3.3施工安排
供方在合同生效后,需方按照供方的要求具备了安装调试的条件下,供方负责系统生产、安装和调试完毕。
需方负责准备仪器室、安装平台和电源等外围环境设施,以备供方安装调试。(仪器室及安装平台技术图纸可由供方提供)
需方负责在仪器室提供5KW的电源(空气开关)和5-8KG/M3气源。
需方负责提供宽带网联网硬件条件。供方保证系统能和环保部门或DCS实现联网。
4.3.4技术资料交付:技术资料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全数交付(2套)。
五、售后服务
5.1本系统保修期为一年, 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可投入运行之日起一年或乙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15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保修期内所有部件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更换备件只收取材料费,不再收取服务费。 5.2保修期外如果系统本身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维修,如非系统本身问题造成故障维修只收取零件费。 5.3 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用户技术回访,回访内容包含检查系统运转状况、培训操作维修人员、系统软件免费升级、听取用户意见、满足用户对系统更高的技术要求。 5.4 供方承诺在接到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后,48小时派人到达现场处理。 5.5 协助需方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专人负责实时远程巡检,定期回访现场情况。 5.6 供方负责现场安装调试时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需方人员了解系统 的操作、远行和维护。供方能保证CEMS系统能通过环保局验收。 六、其它
6.1本技术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签字盖章生效。
6.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6.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4本协议书经供需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5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交货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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