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我省环境污染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参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0号令)、《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颁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噪声与振动治理工程及生态修复工程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第三条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设计证书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已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除外。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临时证书三种类型。甲级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乙级与临时证书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工程规模不得超过《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附件1)。
第二章资质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请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室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
(五)主要技术人员要求:
水污染治理工程:必须涵盖废水主要工艺设计、给排水、建筑结构、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必须涵盖废气主要工艺设计、暖通、建筑结构、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必须涵盖固体废物主要工艺设计、建筑结构、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噪声与振动治理工程:必须涵盖噪声与振动污染治理主要工艺设计、机械、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生态修复工程:必须涵盖生态修复主要工艺设计、生物、给排水、自动化、环境工程与科学等专业设计人员;
(六)主要技术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七)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用word文件或扫描件刻录到光盘上,用光盘形式提交)
(一)申请书、资质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机构的正式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四)提供主要技术人员工程设计业绩材料;
(五)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证明。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当地社保单位盖章;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八)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单位所做的工艺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认可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申请设计资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首先在协会网站(
www.zaepi.com)进行网上申报,填写资质申请表。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两名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 项目管理员针对申报材料与申报企业对接,核实无误的,通知企业准备第六条要求的全套资料的电子光盘;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踏勘工程业绩(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业绩),根据现场考核结果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和工程业绩报告,采取量化打分制对申报材料进行打分。
(三)书面申报材料由企业报送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环保产业管理部门(产业协会)审核,并确认两年内未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处罚;
(四)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及行业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业绩报告进行专家打分;
(五)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业绩报告综合分数(管理员负责对申报材料打分,申报材料的分值权重占60%;考评小组专家负责对工程业绩打分,工程业绩的分值权重占40%。专家打分由从事该专业的两名专家对同一份材料进行打分,如果专家给出的分值差距超过20%,则该材料提交到考评小组讨论并确定最终分值,否则取两名专家分数的平均值),最终采取淘汰制,申报单位最终分值在60分以下者,其申报应淘汰或延缓。考评小组根据打分结果确定资质证书拟发名单,并提交省环保厅相关处室进行会签(会签中如出现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会签无异议则对发证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放资质证书。
(六)资质证书每年发放两批,分别为6月与12月,全年皆可申报。
第三章持证单位职责
第八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负全面质量责任。
第九条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落后工艺和劣质的设备、材料。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与环保设备。
第十一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设计文件负责。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调试,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调试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阶段验收。
重大复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应当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需报有关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证书监督与管理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持证单位在达到甲级或乙级证书申报条件后,可在一年内申请转为甲级或乙级证书;
(三)持证单位一年内无一定规模的工程业绩,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
(四)持证单位一年内由于人员变动等各方面原因不能满足申报条件的,经我会考核后取消临时证书。
第十四条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在不升级的前提下,不再进行专家评审、省厅部门会签和网上公示程序,经协会内部审查后具备资质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发证)。期间,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要求如下:
(一)填写《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年检报告表》;
(二)提交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年度工作总结。
持证单位需在每年年检日期(年检日期在证书上写明)之前进行年检,过期年检按规定加收相当于年检费的滞纳金,逾期未年检,证书将处于警告状态,超过一年未年检,证书将予以作废处理。证书相关年检状态及效力,可在浙江环保网(
www.zaepi.com)查询。
第十五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认可证书是从事环境工程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条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认可证书的,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注销认可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并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或认可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擅自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六)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认可证书的;
(七)持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时注销认可证书的;
第十九条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持有的设计认可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和《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表》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1: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
附2: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认可证书申报条件。
附3:过渡期的证书管理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二○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