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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考试]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点总结-熟读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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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onglili 发表于 2013-8-4 00: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河北秦皇岛
   参考主题:考试法规
    十九、税法考点解析
    1、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开立的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十、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3、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4、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8、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
    9、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
    10、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1、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最轻的主刑是管制。
    拘役与拘留的区别。
    1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4、工程建设领域三种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精彩评论9

whitek 发表于 2015-8-10 21: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浙江杭州
好帖子,谢楼主
sunfull 发表于 2015-9-24 23: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法国
今天没事来逛逛
房工污水处理 发表于 2015-10-14 1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山东烟台
真的假的?去年没有过:L
xuanhao 发表于 2016-2-18 07: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德国
真是汗啊,我的帖子好少啊,加油
小乔 发表于 2016-9-19 02: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
内容不错,大家一起推荐给同行朋友吧。
happy123 发表于 2016-9-28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安徽六安
内容不错,大家一起推荐给同行朋友吧。
suncool 发表于 2016-10-3 04: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狼狼 发表于 2016-11-24 07: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吉林
一下子 没看懂  
hhhhh 发表于 2017-1-13 09: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湖南长沙
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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