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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wf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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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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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wf 发表于 2011-6-15 1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LA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105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
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精彩评论7

马弋佻 发表于 2013-8-19 18: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巴基斯坦
支持~~  
pgfyx 发表于 2014-4-30 13: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
25环保,顶一个
ameimeng 发表于 2014-12-28 18: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
谢谢哦
mfsw2044702763 发表于 2015-1-5 20: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山东
文件有点老:)
ameimeng 发表于 2015-6-3 18: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德国
顶.支持,路过.....
狼狼 发表于 2016-1-13 16: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
呵呵,支持一下哈
陈银山 发表于 2016-3-19 11: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华盛顿州昆西
不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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