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工作指南 一、上市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凡需我局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环保核查证明,向国家环保总局出具环保核查审核意见,或向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环保核查协查证明的企业(包括子公司),应向我局受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环境保护情况核查的书面申请; (2)企业所在县(市、区)区环保局和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出具的上市企业近三年来环境保护情况的正式审查意见;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及批复原件;企业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原件; (4)拟上市企业有子公司的,须提供子公司有关材料,内容同上; (5)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6)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 (7)证明符合浙环函〔2008〕24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省环保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编制要求 核查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内的环保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的编制需符合有关要求,报告结论必须对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环保要求做出明确评价,对以下核查内容情况必须作出明确说明: (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2)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近三年来是否有发生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3)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的情况。 (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的情况。 (6)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 (7)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8)是否能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是否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污染物排放是否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0)产品、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是否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禁用的物质。 (11)是否建立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司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相关信息。 (12)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13)是否按要求关停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物耗的生产线,实施产业机构调整。 (14)企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否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三、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编制技术中介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目前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编制技术中介单位有: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宁波市环科院等4家单位。各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拟上市或申请再融资企业可自行委托其中一家编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 四、办理程序与期限 1.受理 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 我局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委托省评估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及有关市县环保局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但仍存在问题的企业,由该企业提交整改承诺。我局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监督。 3.公示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核查报告结论,对满足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按国家要求将核查初步意见在我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外省(市、自治区)环保局出具的我省企业子公司的环保核查协查意见,我局不再进行评估和公示。 4.出具核查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局函形式出具正式核查意见。 5.对上市企业尚存在并承诺整改的环境问题,以局函的形式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附: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编制技术中介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浙江省环保局污控处 2008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