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管理优化上市环保 服务质量的意见 浙环函〔2008〕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加强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指导,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机构的监管,提高核查报告质量,保证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准入条件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技术工作。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编制上市环保核查报告。 核查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内的环保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报告的编制需符合有关要求,报告结论必须对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环保要求做出明确评价,必须有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需整改的环保问题,应从时间、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等方面提出详细的解决方案。 我局负责对核查中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查报告质量较差或核查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12个月和取消核查资格的处罚。其中,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核查中介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上市环保核查业务。 二、加强对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 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报告受理后,由我局评估中心召集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上市核查报告以及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重污染行业上市核查报告审查前,由我局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本着对环保部门、上市企业和广大股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企业的环保情况和上市核查报告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并出具书面的专家审查意见书,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意见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我局将参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专家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专家库,并对专家审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有专家因各种原因故意提供不客观、不科学的评价意见的,一经发现,1年内不再聘请其参与上市核查报告的审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向有关单位通报,将其名单从有关专家库中剔除。 三、加强对评估单位的监督管理 评估单位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估管理办法,统一对上市环保核查报告实施评估。 评估单位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向我局提交最后的审查意见。评估单位在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核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技术打分。我局对评估单位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审查过程有不公正行为的,或者审查结果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的,将把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审查资格。 四、加强对当地环保部门的管理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环保服务意识,及时掌握辖区内拟上市企业情况,及时告知上市环保核查要求和程序,以便拟上市企业提前作出安排。 各地环保部门在为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出具上市环保初审意见时,应如实反映企业环保情况,不得瞒报企业近三年的环保违法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故意瞒报行为的相关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除在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地环保部门要对照企业上市环保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当地已上市企业,特别是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保证对上市企业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督促其做到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当地上市(或再融资)企业在上市环保核查中承诺的有关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如发现企业的承诺事项未如期落实到位的,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当地上市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开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企业名单等信息。 五、完善内部管理 为提升我局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办事,我局实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工作人员AB角制度,加强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形成“一岗多职,一职多岗”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负责上市审查的经办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企业上市环保方面的政策和要求,掌握环保核查办事程序,严格遵守《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开展上市审查工作。对申请上市企业,经办人员应做到热情、耐心、周到,有关环保核查要求要对企业一次性交代清楚,并备有“办理须知”。同时,严格实行核查意见集体讨论制度,确保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为妥善解决因上市企业不了解环保核查有关程序和要求而导致核查工作延误的问题,我局将联合省金融办、浙江省证监局和宁波市证监局,定期举办浙江省拟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工作培训班,邀请近期拟上市(或再融资)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我局将对上市环保核查的程序、要求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同时与企业代表就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为加强对已上市企业的环境管理,我局将组织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通过飞行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已上市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企业在上市环保核查中承诺的有关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上市环保核查中介机构考核和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发布的主要依据。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