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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 专家建议海洋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应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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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w 发表于 2012-12-21 13: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塞军
  《法制日报》记者       林 燕
  对话动机
  今年夏天以来,渤海溢油事故刺痛了每个中国人的神经。至今,5个多月过去了,但这起海上油田溢油事件仍未解决。人们不禁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事故的处理一拖再拖?带着这些疑问,法制网与全国律协合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与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塞军展开对话,分析渤海溢油事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话
  中海油或担连带责任
  记者: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后,不少渔民已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国家海洋局也招聘了律师团,为什么至今诉讼仍未进入实质阶段?
  周塞军:这个案子是我国首个海洋污染重大案件,还有很多政策导向和诉讼规定尚不明确。渔民就损失提起诉讼是合法维权,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提交相应的损失数量和致损的证据,这对广大渔民来说是个很困难的问题,而法院审查立案也是比较严格的,因此能否立案要看是否具备条件。此外,国家海洋局委托北海分局已完成了律师团的招聘,现在律师团正在做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和海洋污染生态损害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损害鉴定。总体来说,目前诉讼应该还在紧锣密鼓的准备阶段。
  记者:事发以来,中海油的责任认定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康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独立承担责任;也有观点认为,中海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周塞军:要分析责任首先要明确中海油在渤海湾石油开发中的地位和角色。根据国务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我国对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海油全面负责,中海油依法取得合作海区内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康菲中国和中海油之间订立了石油开采合同负责石油的开采。康菲中国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开采石油时应遵守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开采过程中漏油污染海洋,现在出现了问题本应独立承担责任。但康菲开采的权利是和中海油通过合同建立的,如果康菲公司不能承担责任,那么中海油作为权利的受益者,在享有专营权的同时也负有保护这片海域的义务。此次事故中,中海油也有一定的监管失职。从这个角度来讲,中海油要承担连带责任,是适格的被告。
  赔偿不以排污超标为前提
  记者:渔民相对于跨国公司康菲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取证维权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具体来说,渔民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
  周塞军:渔民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水产品因受污染而死亡的事实以及受到了多少损失。此外,还要指出他们怀疑或者指定的污染者,证明这个损失是加害人引起的,损害与溢油污染相关即可。
  尽管举证责任倒置,渔民起诉只需要表面的证据和表面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对他们来说,证明的难度也还是比较大的。因为认定环境污染的技术性很强,比如需要进行技术鉴定、需要损失评估,而渔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科技和法律知识都相对不足,在取证和损害鉴定评估方面都会遇到不少困难,这就需要律师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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