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录
  •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30-20:30

    客服电话

    13105665566

    电子邮件

    2458797171@qq.com
  • 环保学社APP

    用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 扫描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

推荐阅读
wucnaiai [戒多言]
未知星球 | 未知职业
  • 关注0
  • 粉丝0
  • 帖子38
精选帖子

[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复制链接]
wucnaiai 发表于 2012-12-21 13: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精彩评论4

68mn096H 发表于 2013-5-29 12: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澳大利亚
厉害!强~~~~没的说了!  
058xue 发表于 2013-10-11 19: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澳大利亚
终于看完了~~~  
吴泳看 发表于 2014-2-17 11: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泰国
HOHO~~~~~~  
jxp2002 发表于 2015-10-30 22: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美国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右上角“高级模式”进入更多文字、附件、图片等编辑模式;
发帖前请在网页顶端搜索网站内容,已有内容请勿重复发布;
请按版规要求发布帖子,禁止回复表情、数字等无意义内容;
请按网站要求的文件格式上传资料,建议将资料压缩后上传;
提倡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抵制“黄赌毒诈”等违法信息!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侵权申诉 | 帮助中心 | 浙ICP备13003616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1002013884号 网站统计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的立场;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及言论,若有版权异议请联系网站管理员。

Copyright © 2010- 爱我环保学社(http://www.25hb.com)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