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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界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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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之恋 发表于 2012-12-21 13: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6〕3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的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为实施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现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部分尚未建成。因此,你省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二○○六年四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处理 复函
  
    抄送: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精彩评论2

liujjun 发表于 2015-7-20 18: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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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sw2044702763 发表于 2015-8-31 21: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黑龙江齐齐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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