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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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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 发表于 2012-12-21 13: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 浙江杭州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45号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以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淘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其中,家用电器产品的生产,按照《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二、本公告所指氯氟烃(CFCs)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和二氯二氟甲烷(CFC-12)。   
  
      三、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四、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切实做好泡沫制品生产和施工中氯氟烃(CFCs)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精彩评论5

68mn096H 发表于 2013-5-17 14: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辽宁抚顺
说的真有道理啊!
eggtyw 发表于 2014-1-4 16: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新加坡
呵呵 哪天得看看 `~~~~  
ymwatcher 发表于 2015-4-20 15: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四川成都
谢谢楼主分享的好资料,收藏了。。。
lb20309 发表于 2016-6-9 23: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多米尼克
不错不错.,..我喜欢
zhouye 发表于 2023-12-28 16: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福建莆田
专业的东西,涨姿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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