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我环保学社

标题: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wasdxl521    时间: 2023-8-9 19:03
标题: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 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 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 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 VOCs 排放基数,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
础数据,实现 VOCs 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 VOCs 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 VOCs 排放量计算。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 VOCs 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本办法规定了 VOCs 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1-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 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 VOCs 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 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 VOCs 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 VOCs 排放量,未开展 LDAR 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 采用实测法进行 VOCs 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全文及附件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pdf (扣除:金币 -2 ,大小:735.84 KB,下载: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