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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打印本页]

作者: 25hb.com    时间: 2019-11-15 09:13
标题: 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日前,浙江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详情如下: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性省级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性省级地方标准,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订程序的要求,现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12月12日前返回。逾期视为无意见。标准文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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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XX年XX月XX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向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酸洗等)、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封闭等)。
  3.2化学转化膜 chemical conversion coating
  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产附着力良好的化学物膜层。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化学镀 electroless 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4单层镀 monolayer coating
  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5多层镀 multilayer coating
  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6电镀排污单位 elecropla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的工序的企业。
  3.7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sewage treatment plant specially treated with electroplating wastewater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且该处理设施不应混入其他行业废水。
  3.8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9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 其他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2 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其他地区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要求的具体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5.2 标准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表1。
  5.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 基准排水量浓度换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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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电镀排污单位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表1中第1~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电镀废水的分类应不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综合废水等;且应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排放,以及总排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需求。
  ——电镀排污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涉第一类污染物、含氰废水排放时,必须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单独处理;对其他难处理、易络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依据需求进行分类收集、专管输送及预处理。
  5.3.2 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当电镀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时,且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具备此类污水处理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确保达标排放时,可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其处理能力商定表1中的协商指标。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2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4 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6.1.5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定范围。
  6.2.2 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含氯离子浓度超过1000 mg/L时,应对废水进行稀释或采用HJ/T 70的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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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达标判定
  7.1 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2 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浓度值(除pH值外)超过本标准规定限值的,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根据HJ/T 355和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 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的达标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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