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展开和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出现,但由于国民经济初入正轨,国家工业化刚刚起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只是在局部地区出现且程度较轻,因而环保意识尚未觉醒,政府并未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概念并制订相应的环保政策。不过,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曾经出台了一些具有环保功能的文件和法规,部分城市也采取了一些保护环境的举措。在工业污染防治上,为了应对城市新建工业项目在规划、选址、设计、“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等方面涉及的卫生问题,卫生部于1953年成立卫生监督室,在苏联顾问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一个环保性机构。因卫生监督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卫生标准和法规作为依据,1956年卫生部、国家建委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及《关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的联合指示》。这两个文件对预防污染、保证饮水安全及城市合理规划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1957年国务院第三、第四办公室发出《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注意防治工业污染。该通知已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环保文件。为了能更好地防治工业污染,1956年政府确立了“综合利用工业废物”的方针。该方针成为此后十余年间治理工业污染所遵循的基本方针。在上述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一些工业企业尤其是集中建设的156项大中型项目,采取了某些防治措施,如安装污水净化处理和消烟除尘设备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污染危害。在城市建设中,则比较注意合理布局,把污染企业尽量建在远离城市的地区,并在市区和工业区之间建有林木隔离带,以避免工业“三废”危害市区居民。譬如,1954年武汉制订的《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已考虑到了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五”期间开始建设的武汉钢铁公司和武汉肉联厂,厂址均选在了距市中心20公里以外的长江武汉段下游两岸。武汉重型机床厂、武汉锅炉厂、武汉汽轮发动机厂等大型机械工业企业,也分别建在近郊的工业区内。武钢的规划布局则注意到工业“三废”污染问题,将后勤生活区规划在厂区5公里以外,中间设计有绿化隔离带。 [1] 此间,为了掌握环境污染的一手数据,少数城市的卫生部门曾经开展了污染源及污染状况调查。譬如,重庆市先后于1954年、1955年和1956年对长江、嘉陵江重庆段的水质基本状况、污染与自净能力,工业“三废”对两江的污染情况,以及粉尘和有毒气体、生产性噪音等进行过调查测定。 ① 此可谓中国环境状况调查的先声。